近日,包括自然资源部在内的7个部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回应。对提案中提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给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在城镇登记的子女继承。对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华南农业大学农村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新型城镇化法治研究中心王全典教授在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指出,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居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并未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
在广东乃至全国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登记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这一权利,有助于打消农民工“无路可退”的后顾之忧,而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行为仍被严格禁止。
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有规则可循的。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应当分别看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村民不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只能通过确认权利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得到的也是后者。
王全典指出,该批复始终没有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原则,符合维护《物权法》权利的精神,特别是新出台的《民法典》,也符合农村“三块地”的改革方向。
记者咨询了省自然资源厅、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人,了解实际操作情况。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在“房地一体”登记前,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依法继承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确权。广州不同区的具体操作有一些差异。很多只是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证书上没有具体的地块位置坐标,登记率不高。
目前,全省各地正在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化登记,这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这项权利。在这个过程的前期,不动产登记部门会通过权属调查明确权属关系。继承人可以通过“综合房地”登记,一次性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所依托的对象将消失,继承人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村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因此,有专家建议,要特别注意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维护和修缮。
公民权益平等保护与土地利用效率提升。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宅基地的权利得到了明确规定,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规定从未放松。
王全典表示,逐步扩大宅基地制度改革范围,共同推进的目的是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帮助吸引人才返乡创业,引导社会资本下乡,发展农村产业,促进城乡融合。“如何构建一个能够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继承权和财产权,平衡继承人、继承人和集体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宅基地制度,非常重要。”王全典说。
王全典建议,首先要加快宅基地确权发证,这样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