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施工知识:新房“缩水”四大表现

导读 近来一些房地产开辟商开辟的新房“缩水”现象明显增多,且“缩水”隐蔽性更强,从居住面积到使用年限,从园区配套景观到房屋举架高低等,既

近来一些房地产开辟商开辟的新房“缩水”现象明显增多,且“缩水”隐蔽性更强,从居住面积到使用年限,从园区配套景观到房屋举架高低等,既侵蚀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引发大量的诉讼事件。对此,专业人士道出新房“缩水”的四大典型表现,并开出药方予以破解。

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乃龙有着多年处理房产纠纷的经验。他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指出了房屋“缩水”的四种典型现象,一一进行剖析破解。

案例一:屋子变小。

前不久,沈阳市民刘先生买了一套商品房,建造面积141平方米,使用面积112平方米。交房后,刘先生觉得房子面积有问题,就找到一家房产测绘公司重新测量,结果房子的使用面积惟独106平方米,比销售合同整整少了6平方米,缩小4%。然而,由于合同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是建造面积误差超过3%,而不是使用面积,刘先生有苦说不出。

王乃龙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房屋使用面积或建造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误差比例在3%以内的,双方据实结算;若超过3%,买房人可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开辟商无条件退房,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他建议,如果消费者的退房请求被拒,可通过消协责成开辟商按规定执行,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购房者为了幸免吃哑巴亏,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核对条款,要把建造面积和使用面积都作约定。

案例二:被忽略的“使用年限”。

一些购房者在拿到新房的房产证后,经常发现,房产证上标注的使用年限是40几年,或50几年,而非一般住宅土地的70年。使用年限“缩水”,让购房人有被开辟商欺骗的感觉。王乃龙对此表示,通常开辟商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楼盘均有一定的开辟建设期,所以购房者取得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都不会是70年。只要消费者购买的是民用住宅,就不需要过于担心使用年限的问题。

王乃龙建议,为了幸免不必要的麻烦或担忧,购房者应当将土地使用期限作为开辟商的一项陈述事项写进合同,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年限缩水、占地范围有误差等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案例三:消逝的花园和“缩水”的游泳池。

一般购房者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开辟商预售房时,按照楼盘规划图,显著标明建有花园甚至游泳池,这成了吸引合同成交的重要因素。然而入住后才发现,满意的小花园被改了规划,彻底消逝,游泳池更像儿童池。

王乃龙提醒,楼盘广告属于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注意收集这方面的材料,如交付的房屋与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不符,购房者可以联合小区业主,以集体诉讼的方式要求开辟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房子变矮。

沈阳市民郝俊在看某处楼盘的样板间时,被高挑的房顶和开阔的空间所吸引,决定买下这个楼盘的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辟商承诺,房屋的层高是2.9米。可是交房后郝俊发现,开辟商给他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注明的层高惟独2.8米。

王乃龙认为,由房产治理部门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中,一般没有明确约定层高“缩水”开辟商应如何承担责任,要求开辟商将层高恢复到合同约定的高度也不现实,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层高“缩水”问题,要明确约定违约的赔偿方式和数额,以便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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