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的重要行政处罚之一,但对如何实施建筑物的没收和移交,没收后如何处置,国家、广东省层面及我市还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没收建筑物的执法工作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导致涉及没收建筑物的案件往往难以顺利结案,严重制约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质效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此外,在当前的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没收难、移交难、处置难等问题。由于法律没有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在违法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广州推行“裁执分离”的模式,即先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如裁定准予执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再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实际执行,整个程序需时较长;而且,目前各区法院对非罚款类的强制执行申请多采取不受理或不收件的做法,直接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土地行政处罚没有发挥应有的惩罚和震慑作用。
由区政府指定接收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提升自然资源依法执法水平,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该《办法》。
首先确定没收建筑物接收主体的原则和方式,提高执行质效。《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确定接收单位的原则和方式,即由行政处罚机关拟定接收方案,报请不动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便于管理、处置没收建筑物的原则指定接收单位。该原则的设置,主要考虑到没收建筑物移交后,需由接收单位实际控制,并组织拟定没收建筑物的处置方案,因此以便于管理、处置没收建筑物为原则确定接收单位,能够有效提高针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没收处置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质效。
其次,着力解决没收执行难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配合履行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即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但各区法院实际执行没收建筑物的时限长,导致一部分没收建筑物仍被违法当事人掌控使用,继续收益,使得从严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的震慑力大打折扣。为解决没收执行难的问题,《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在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由不动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不动产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腾空没收建筑物,以期能够有效破解土地执法面临的执行难、执行效率低等突出问题,这与当前国家和省级审判机关推进此类案件真正意义上的“裁执分离”制度的改革精神也是一致的。同时,也为我市各部门执行没收建筑物工作提供相关依据,推进没收建筑物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土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罚和震慑作用。
《办法》制定之前,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缺乏系统的操作依据,没收建筑物在没收以后如何处理属于待定的状态,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有悖于物尽其用的原则。因此,《办法》规定了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原则、流程和方式,明确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原则为“以拆为主,应拆尽拆”。《办法》的制定填补了长期以来广州市范围内没收违法建筑物后续处置的政策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