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九条: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九条: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省局答疑八)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暂不填写,其他项目应填写齐全,商品名称为“房地产项目名称-商品房预收款”,备注栏注明预收款性质(如:定金、30%首付款等)、预售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商品房面积。(省局答疑八)

省答疑八:发票购货方名称可以填写共有人姓名,纳税识别号一栏可以不填写在备注栏填写共有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纳税申报时,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金额在申报表如实填报的同时,在无票收入栏次填报相同的正数销售额。

2016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现原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不受此时间限制),同时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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