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拥有的共同房地产公司的股份赋予债务人管有债务人在其业务中使用的办公场所的权利。债务人的业务并未由破产财产继续,但该地产采取措施实现股份。该地产质疑其有义务向公司支付公司股东必须支付的任何维护费用,并且这些费用已经用于支付公司的支出。
法院裁定,破产开始后产生的任何维修费用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的负债,而是作为破产债务人(即实际股东)的应收款。它适用了最高法院先例中关于破产财产责任的原则,涉及有限责任高尔夫公司的维护费用(2015:103)。根据“破产法”,破产财产应对债务负责:
根据遗产订立的合约或承诺或破产程序所产生的合约或承诺;和根据“破产法”或其他法案,遗产应承担责任。向共同房地产公司支付维护费的义务主要基于公司股份的所有权,并且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的支付义务标准。
决策东芬兰上诉法院首先声明,宣布债务人破产人不会将债权人的资产所有权转让给破产财产。因此,破产财产的维护费用责任不能基于债务人对股份的所有权。法院还指出,在本案中,该公司并未声称破产财产已经明确订立了一项协议,构成维护费用的责任。
在提到“破产法”政府提案时,法院指出,破产程序产生的债务是基于以下方面的支出: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的费用;和与房地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与遗产管理有关的费用可能包括起草债务人账户所产生的费用。法院认为,维持费用不是可以被视为破产程序产生的债务的费用。
在提到最高法院判例(2015:103)时,法院指出,债务人的资产属于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必须控制债务人的资产并清算债务人。对债务人资产的这种控制和管理并不构成破产财产对债务人义务的承诺。由于破产财产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不能被视为地产管理的方式积极使用股份所赋予的权利,因此不对公司索赔的维护费负责。
评论该决定进一步界定了破产财产的责任范围,是该地区最高法院先例的合理延续。由于破产财产的行政开支与债务人的债权相比具有特权,因此应谨慎解释“行政开支”的定义。
共同房地产公司股东的破产可能会增加其他股东的责任,实际上,有偿付能力的股东必须弥补因破产而导致的共同房地产公司的现金流量不足。但是,如果破产财产实现股份,对溶剂股东的影响不是最终的。新股东将对债务人未支付维护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