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

导读 《律师帮办》栏目网民高万里留言: 近期收到河西区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书,已经延期14个月。17号同小区其他业主去收房,了解到开发商已经取得

《律师帮办》栏目网民“高万里”留言: 近期收到河西区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书,已经延期14个月。17号同小区其他业主去收房,了解到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准许交房证,但是水表正在安装中,目前没有水卡,也没有水,大概需要一个月左右有水。合同中约定上水日期为入住通知书上商品房交付日期(24号)。 开发商应该在90天内做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我们损失。请问在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收房的条件? 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回复: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 关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问题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开发商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是交付商品房的法定条件,请您核实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如开发商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您可以拒绝收房。

2. 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您的陈述,开发商逾期交房、未按合同约定供水,您可依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如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您可主张开发商赔偿您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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