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被告知超期,拆迁户还有补救的办法

导读 拆迁维权过程中,法定的救济途径一般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行政复议。不过,并不是每个拆迁户都是法律专家,有时会因为不知道权利救济的期限和
拆迁维权过程中,法定的救济途径一般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行政复议。不过,并不是每个拆迁户都是“法律专家”,有时会因为不知道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而耽搁。

那么,超过期限是否必然意味着丧失运用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救济的权利?

不一定!

具体行政行为会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保障相对人可以进行权利救济。不过,如前所述,法律不能推定每个行政相对人都知道权利救济的途径,所以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把救济途径告知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需要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以及申请复议的期限。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可以推定行政相对人自始至终不知道有这项权利,会对申请期限的计算产生影响。

法律规定,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天,在不知道该权利的情况下,适用这一期限是不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可以作为拆迁户对超过申请期限进行补救的依据。虽然该条是关于行政诉讼的规定,但是作为行政维权的两大途径,只延长诉讼的期限是不合理的。行政案件中一般不允许参照适用法律,但是对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参照一般是不禁止的。

实践中,律师可以建议法官参照适用该条款,也即,如果拆迁方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拆迁户复议期限,该复议期限从知道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圣运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曾经建议法官参照该条款计算复议期限,并得到法院的认可,帮助拆迁户重新获得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圣运律师提醒,由于这是关于诉讼期限的规定,这也意味着超过这一最长期限,也不能通过诉讼进行维权。因此,当事人在面对行政侵权时,一定不能“等、拖、靠”,要积极采取法律认可的手段进行维权。

另外,法律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技巧,比如本文所讲的参照适用,就是基于公平、合理的价值,适用规定相近的法律条文。因此,当事人在维权时应尽量委托专业人士,并与其保持良好沟通,积极配合,以达到最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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