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不少被拆迁人有疑问: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直接实施强拆行为?下面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来作专业指导解答。
首先什么是强制拆除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拆除决定,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相应的自行拆除义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的一道程序。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强制拆除决定就是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拆除决定是否可诉呢?
被拆迁人有权对强制拆除决定提起诉讼。在提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是不能实施强拆行为的,否则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很清楚,即应当由行政机关先予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相较于其他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由于房屋等不动产是被拆迁人的重要财产,价值较大且一旦被拆就不能被恢复,因此针对当事人的房屋的强拆行为,更要审慎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表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该《批复》着重强调了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期限拆除决定等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在诉讼案件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属于诉讼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形。至于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原则上不得准许。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也必须是“非诉”。
强制拆除决定生效前,行政机关不能实施强拆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限,针对房产这种重大财产,为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当经过公告并且在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有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即我们可以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必须等六个月,之后才能实施强拆行为,否则就是违法强拆。
被拆迁人可谋求哪些司法保护与救济?
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被拆迁人如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作出后,强制拆除活动进行前,行政机关如果依照行政强制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是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责成”行为如直接作出“责成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直接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行政强制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供稿: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