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房,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知假买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我认为,“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理由如下: “知假买假”的“知假”难以界定。
2、首先购买者没有义务了解商品的真假,法院也没有必要审查其购买时是否知假。
3、在合法经营的商店购买商品,购买者只要了解该商品的用途和价格就行了,至于是真是假在所不问,这不属于消费者的义务范畴。
4、其次,购买者没有能力知假,法院认定其知假完全是强加于人。
5、购买者不是质量专家,既使是质量专家,在商品没有鉴定之前,也不可能准确无误地辩别该商品就是假货,只能说怀疑是假货。
6、既使第一次买的是假货,也不能保证第二次倒回去买的也是假货,经营者完全有可能真货假货掺杂在一起卖。
7、如“知假买假”者同时购买一批商品后索赔,经法院委托鉴定,有一部分是真货,一部分是假货,那他算不算知假买假,算不算消费者,还是算半个消费者。
8、所以法院认定购买者在主观上知假是缺乏充分依据的,而所谓的“知假买假”严格来说并不存在,只能说是“疑假买假”。
9、 2、法院以购买者一次性大量购买或重复购买某种商品而无证据证明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所购置而认定其不是消费者是站不住脚的。
10、首先,违背《消法》的立法本意。
11、《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运用商品”,这是为了和生产需要、经营需要划清界限,也就是说除了购买商品用于投入再生产的不是消费者外,其他的都是。
12、一次性大量购买或重复购买显然不能和生产需要、经营需要直接挂钩。
13、其次,侵犯了公民的买卖自由,不利于消费需求的增长。
14、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消费者可以无限量地或重复购买法律上允许的各类商品,买多少,买几次都是消费者的自由。
15、我国至今没有哪部法律规定消费者买得多或重复购买就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直接用于生活消费。
16、如真的要以多少来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那消费者在买东西时是否都要先考虑一下该买多少,买了一次之后,是否还能再买,那消费者是否太累了,谁还愿意消费。
17、最后,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办案原则,法官认定的随意性大,容易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
18、消费动机是人的内心世界,看不见,摸不着,全凭法官的主观臆断、自由裁量,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法官素质普遍不高,如何保证这种“自由裁量”的公正性?从已作出的判决看,法官认定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的依据主要就是购买商品的数量和次数,如北京二中院认定孙某购买三百支派克笔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
19、其实这种认定是极不科学的,买的少,我自己用,买的多我可以送给别人,甚至可以买来摆在那看着过瘾,这都是我的生活需要。
20、即使购买商品的数量和次数可以作为判断依据,那有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如钢笔,买多少支以内是生活消费需要,多少支以上不是生活消费需要,买几次以下是生活消费需要,几次以上又不是生活消费需要?。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