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房,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房产按揭和抵押的区别,房产按揭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好评率:100%按揭的含义 九十年代初,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按揭”一词逐渐被人们所了解。
2、“按揭”一词从香港传入,是英语”Mortgage”的粤语音译。
3、有些购房者认为“按揭”就是指按揭贷款或抵押贷款,事实上,按揭是一种法律关系,属于英美平衡法体系,并不存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所以对一般购房者来说,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
4、 我们目前所使用的按揭,一般指个人购置商品房抵押贷款。
5、按揭作为担保的法律关系为:在项目的期房预售合同中,买方支付一部分楼价款给卖方,其余房价款买方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给卖方。
6、在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前,由卖方通过协议将买方对期房的期权让与给金融机构作为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
7、待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后,卖方解除担保,买方将依合同取得期房的期权让与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8、买方还清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后能优先获得赔偿。
9、可将期权赎回,取得房产证。
10、如果买方在贷款期限内违约,或不能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处分按揭楼宇并能优先获得赔偿。
11、 为鼓励购房者购买所建房屋,开发商请求银行提供房地产抵押贷款,开发商要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银行、开发商与购房者应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和担保书。
12、|||:10-->共1人编辑答案2011-02-21 01:42 满意答案好评率:100%“按揭”一词是英文“Mortgage”的粤语音译,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
13、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权。
14、抵押与按揭的区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区别,即这两个法律对抵押的界定都以下转移占有为条件。
15、 由于房屋价值量大,即使在人均收较高的国家或地区,购房者一次筹足购房的款项是有一定困难的。
16、如果所有的购房者都要等到购房款齐备后再买房,少则要十多年,多则要数十年,而且在这漫长的等待时间里还要交付因租用房屋而承担的费用。
17、 近几年来,由于金融机构的参与,银行向购房者发放贷款,使购房者得以提前获得住房。
18、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银行向购房者发放贷款。
19、使购房者提前买房,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回忆资金的周转,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20、 对银行来说,如果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贷款,开发公司用贷款来建造的房屋并不能很快地全部销售出去,这势必影响开发公司的还贷能力。
21、如果直接向购房者发放贷款,购房者将所得的贷款全部用于购房,由于给予购房者的贷款额要低于房价,购房者自己还要投入一笔资金用以购买房屋,又由于购房者在获取贷款时以购得的房屋作抵押,所以还贷的可靠性得到充分的保证。
22、 这种抵押贷款,对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银行都是有利的,而且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23、因此,近几年来比较流行。
24、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便开始将这种抵押贷款称为“按揭”,有的售房广告标明“提供×成按揭”,即是银行可以提供给购房者的贷款比例,如“六成”就是可以提供房价60%的贷款。
25、银行为了贷款的安全起见,一般最高只能提供房价70%的贷款。
26、 按揭与抵押贷款不完全相同,对按揭较为贴切的解释是向购房者提供的购房抵押贷款,其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房屋(主要是住宅),并不是所有的以房屋为抵押的贷款都可以称作按揭。
27、 按揭制度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在中国兴起的一种新型物权形式,但在大陆当前民事立法当中并没有关于按揭的明确规定,学者们对按揭的法律定位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28、事实上,按揭是一种不同于抵押、质押和让与担保的全新物权形式,中国民法应当给予按揭合理的法律定位。
29、 “按揭”一词来源于香港,是英语mortgage的广东话谐音。
30、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西方两大法系中均有“按揭”的存在,但各自的规定及运作亦有不少区别。
31、 按揭在大陆法系,按揭主要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之不动产抵押,它相对质押(包括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而存在。
32、英美法中的按揭则较为复杂,它是指以土地或动产为了担保给定的债务的履行或其他义务的解除而进行的转移和让度。
33、按揭的基本意义是:此种担保可以此类债务或其他义务的清偿或履行而解除,即使存在其他相反的约定。
34、也就是说,按揭本意是指财产中的某种利益为担保一定款项的支付或者某种其他债务的履行而进行的让与或其他处分。
35、在这种担保方式中,债务人为担保债务之履行而将一定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
36、在实践中,任何财产都可用作抵押,可以是不动产的转让、动产的转让,任何实际利益和动产负担或设定负担的协议,在清偿债务和履行义务后,所设条件即可废除,担保也即可收回。
37、除此之外,大陆法系抵押关系成立后,抵押人仍对其抵押物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用益权,仅在其处分或转让再抵押时将受到阻碍。
38、因为该抵押物再登记簿上已有记录并不得在登记簿上重复登记或变更登记。
39、抵押后,抵押人仍可在其抵押物上进行营业、出租、收益或收取天然孳息等,除非抵押协议另有规定。
40、英美法按揭的核心是通过强调对特定财产(按揭物)权利的转移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同时赋予按揭人以赎回权,以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成为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担保形式。
41、香港法的按揭制度与英美法的按揭制度大致相同,只是香港的按揭存在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42、就广义而言,按揭包括任何形式的质押或抵押,而狭义上的按揭则不包括抵押。
43、 中国大陆的按揭制度深受英美法特别是香港法的影响,虽然在现行立法中尚未出现“按揭”的字眼,但实际上却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按揭存在的事实。
44、本文拟从中国部分地区自身按揭制度的自身特征入手,给一些地区实施的“按揭”寻找其合理的法律定位。
45、 编辑本段特征 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公民住房的建设由国家财政支付,住房分配纯属福利性质,所以在那时根本就不存在按揭的问题。
46、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了房屋商品化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揭也随之出现,并正在迅速发展。
47、随着中国按揭贷款利率的进一步下调,按揭发展的势头将更为迅猛。
48、 中国的按揭业务目前主要是在银行开展,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也大都是借鉴了银行的相关规定。
49、各大银行往往基于经营的需要,自觉地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中国香港地区的成功经验,出台了专门规制按揭的规章制度。
50、但是,在借鉴英美法系尤其是中国香港地区的经验时,他们并没有全盘接受而是基于中国大陆的制度性因素对按揭加以改造,使之成为一种与英美法按揭不尽相同、但又有别于大陆法上的抵押制度的新型物权形式。
51、中国大陆部分地区关于按揭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在设立按揭时并不要求必须有特定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的移转,银行只要求将权利证书交给贷款人保管即可。
52、“权利证书的转移仅意味着权利的移转”,但这种证书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53、比如,房地产证书仅起到一种证明的作用,单纯的转让房地产证并不能当然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54、在现行法律之下,还需经过登记公示才能使该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55、银行要求将权利证书交给银行保管,并不是要求将担保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在借款人偿还债务后所有权再返还给按揭人,银行这样做只是为了防止一屋多卖现象的发生,防止按揭人违反约定处分已设立按揭的房屋,从而保障担保债权的有效实现。
56、 2、在上述地区,按揭的实现并不要求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57、在实践中,如果按揭人不履行义务,即到期未还清本息时,通常的做法是由售房人将按揭的标的回购,并以回购款清偿按揭人未偿付的本息,若有第三人愿以高出原价的70%受让,则应由第三人购买。
58、如果上述行为还不能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银行还可以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其违约行为,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处以罚息,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担保物,清偿贷款本息,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59、而在英美法上的按揭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确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60、 3、在大陆地区的按揭法律关系中,按揭人负有分期付款以还清债务的义务,但这并不是英美法上的赎回权。
61、由于中国按揭人对按揭物并没有所有权,因此按揭人的行为只是对债务的履行行为,而不是赎回按揭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62、同时,按揭人并不承担约定义务,按揭权人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是通过类似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方法来保障债权的最终实现。
63、 4、在按揭的适用范围上,由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大陆按揭标的只限于城市房屋,不包括土地所有权。
64、而英美法上的按揭范围则广得多,不仅包括房屋,还包括对土地的权利。
65、根据大陆按揭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大陆已对外来的按揭制度做了很大的改造,改变了按揭必须转移标的物权利这一基本特征,成为一种完全不同于英美法上的按揭的物权形式。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