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后传播视频】2023年6月,“隔空猥亵”行为明确入罪,对实施该类行为的不法分子以刑法震慑。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不法分子传播“隔空猥亵”形成的照片、视频,如果该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或行为情节严重,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仍可能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由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隔空猥亵”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全额支持未成年人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小甲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生,乙某为成年男性,两人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后,乙某将小甲带至酒店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两段视频。小甲回家后,乙某通过网络对小甲实施猥亵,并要求小甲将自行拍摄的私密视频发给乙某。随后乙某将前述视频发送给三位微信好友,并向其中一位好友发送了小甲的肖像照。小甲父母报警后,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乙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目前正在监狱服刑。
在检察院支持起诉下,小甲就乙某向他人微信传播前述视频的行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乙某侵害其隐私权,要求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乙某认可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向他人发送小甲涉案视频,构成对小甲隐私权的侵害。乙某明知原告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事后又对其实施“隔空猥亵”,诱导小甲拍摄视频,并向他人发送前述视频,严重危害了小甲的身心健康。乙某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损害后果严重,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不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法院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未成年人群体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逐渐开始利用网络‘围猎’未成年人以达到满足自身私欲的目的,本案即为一起典型的由‘隔空猥亵’引发的网络侵权案件。”该案审判员崔璐表示,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隔空猥亵”行为入罪,通过刑事法律规范震慑不法分子,本案被告也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等犯罪行为后被依法判处刑罚。
崔璐表示,本案中“隔空猥亵”后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由于传播量较小,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传播原告私密部位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构成人格权侵权,原告有权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完全,家长、学校需要共同教育、引导,提升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慎重对待网络交友。”崔璐提醒,未成年人自身也应当积极提升网络素养,学会甄别网络信息,避免遭受不良信息和不法信息干扰,远离不法分子侵害;全社会应当共同树立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