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进一步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牢固树立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放下顾虑、甩掉包袱、轻装上阵、...
为进一步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牢固树立“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放下顾虑、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勇于担当、大胆作为,持续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良好社会风气,现将两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张某某诬告安阳市公安局民警牛某某案。2023年,北关区居民张某某因对民警牛某某在其故意伤害案中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不满,向牛某某父亲发送威胁短信,并向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省委巡视组举报牛某某出具虚假伤情鉴定等问题。经查,张某某行为系诬告。2024年6月,张某某因诬告陷害行为被行政处罚。
二、王某某诬告滑县公安局民警黄某某案。2024年3月,滑县王庄镇后王庄村村民王某某因对民警黄某某办理其被殴打案不满,向公安部举报黄某某在办理案件中拖延办案、潦草结案等问题。经查,王某某行为系诬告。因诬告情节较轻,2024年3月,王某某被口头警告。
上述典型案例,主要是举报人为了满足个人不合理诉求、发泄私愤、达到不正当目的,恶意进行不实举报。这些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浪费执纪执法资源、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必须进行严厉打击。
惩治诬告陷害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联动、各负其责,不断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给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