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温泉酒店女浴区惊现男员工 酒店回应

导读 【女浴区惊现男员工 酒店回应】“太恐怖了!正常营业期间,竟然有男员工出现在女浴区!”近日,苏州市民朱女士联系扬子晚报“有事找紫牛”...

【女浴区惊现男员工 酒店回应】“太恐怖了!正常营业期间,竟然有男员工出现在女浴区!”近日,苏州市民朱女士联系扬子晚报“有事找紫牛”栏目,反映称其在苏州吴江区苏御温泉酒店的遭遇:她脱完衣服准备走进洗浴间洗澡,迎面走来一位男性工作人员。“我当场被吓坏,且感觉自己个人隐私被侵犯。因此,希望酒店给予赔偿10000元!”对此,酒店表示,可以赔4000元,“当天的清洁工作量较大,男员工是临时帮忙,这属于偶然事件。”

无人接待、无人看守、无人提醒,顾客质疑:管理制度太混乱

朱女士向记者回忆,6月26日凌晨2点左右,自己与丈夫还有两位朋友共同来到24小时营业的苏御温泉酒店,准备洗澡并办理过夜住宿。到达苏御温泉酒店大厅后,朱女士却发现,在本该有工作人员负责刷卡开门的闸机入口处,当晚竟空无一人。在多次大喊“有人吗?有人吗?”后,终于有工作人员赶来帮助刷卡开门。随后,在前台登记完身份信息的朱女士,便直奔更衣室准备更衣洗澡。

“结果我发现更衣室里也空无一人,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也不在!”由于当天时间较晚,朱女士来不及多想,脱完衣服后便准备走进洗浴间洗澡。此时,一名手持清洁设备的男性工作人员却突然从女洗浴间走出,迎面出现在朱女士眼前,这一幕让朱女士惊愕不已,连忙吓得退回更衣室穿衣。随后,另一位女工作人员也紧急从洗浴间跑出来,并不断向朱女士道歉。

提及当晚的情况,朱女士仍非常气愤。“即使凌晨没有顾客在洗浴,男员工就能进女浴区吗?而且当时并没有任何指示牌提醒有男性在内,也没有工作人员负责看守!”在朱女士看来,这不仅仅是惊吓,更多的是对酒店管理制度的质疑,以及对个人隐私安全的担忧。因此,朱女士当下便选择拨打110报警。

酒店回应:男员工是酒店主管,更衣室无人看守的原因仍需进一步了解

7月2日,记者来到苏御温泉酒店大厅,发现闸机口处仍无人刷卡引导,一名前台工作人员闻声赶来刷卡后,记者方可进入。对此,苏御温泉酒店韩经理表示,大厅一般会有两位工作人员,一位在前台负责登记结账,一位在闸机口负责刷卡引导。当天,在朱女士到达前不久,恰好有好几位客人同时到店,因此负责刷卡的工作人员便到前台帮忙登记,这才导致朱女士到达时,闸机口处无人刷卡引导。

对于女浴区出现男员工一事,韩经理回应称,该男员工是酒店的一名主管,负责酒店各区域及部门的协调工作。当晚,由于女浴区的一位清洁人员请假,导致清洁任务繁重,才临时请该男员工协助,但由于男员工不清楚清洁物品放置在何处,另一位负责更衣室看守的员工也一同进入洗浴区。“日常清洁都有固定时间和工作人员,这次属于偶然事件,现场无人看守和提示,是工作上的疏忽。”

对此,朱女士提出质疑,顾客在大厅登记并领取手牌后,为什么不及时通知更衣室工作人员,难道登记“形同虚设”吗?针对朱女士的质疑,韩经理告诉记者,只要在前台登记或领取手牌后,更衣室都会收到通知,但当记者追问,为何当晚朱女士在登记完后,更衣室工作人员仍未能收到通知并及时回到更衣室看守?韩经理却表示,自己还不清楚原因,需要再进行了解。

赔偿金额多次协商不一致,派出所民警建议走法律诉讼程序

对于此事如何处理?对当事员工是否会有相应的处罚?酒店的管理制度是否会进行整改完善?对此,韩经理告诉记者:“举措肯定会有的,但具体细节是酒店内部的管理事务,不方便透露。”

记者了解到,6月26日,苏御温泉酒店韩经理曾主动向朱女士提出了减免浴资、后期给予折扣优惠,以及赔偿2000元的协商方案。“事情已经发生了,关键看我们怎么解决。因此,我第一时间向朱女士登门道歉,并提供了我们的赔偿方案。”

6月27日,在滨湖新城派出所的协调下,苏御温泉酒店将赔偿金额提升至4000元,但朱女士表示,对于管理制度如此混乱的酒店,自己是不会再来的,因此想要直接起诉。如果协商赔偿的话,自己不接受低于10000元的赔偿方案。

对此,韩经理表示,10000元的赔偿金额实在太高了,目前此事因协商不一致而搁置。

截至记者发稿,赔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滨湖新城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建议走法律诉讼程序。

律师分析:酒店负管理不当之责,朱女士可主张侵权或违约赔偿

江苏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该温泉酒店因管理不当导致朱女士的个人隐私被侵犯,负有管理不当之责。

卢魁律师建议,可以从以下两个方向择一主张权利:朱女士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相关规定,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该温泉酒店主张侵权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一般以朱女士的实际损失为准。另外,朱女士和该温泉酒店之间订立服务合同,温泉酒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保护客户隐私的基础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朱女士还可以温泉酒店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违约赔偿。

另外,卢魁律师认为,朱女士可就该温泉酒店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如发现酒店存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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