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导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24〕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24〕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公安厅、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修订的《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124号)同时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类物品管理,有效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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