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八十四条正在长出牙齿

导读 视觉中国供图“除了法定情形,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责任主体不履行公开承诺其实是破坏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

视觉中国供图“除了法定情形,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责任主体不履行公开承诺其实是破坏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某种程度上也破坏了投资者对证券资本市场的信心”《法治周末》记者肖莎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刚刚在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新增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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