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宝山的柳先生购买了位于浦东地区的二室一厅的公寓房,柳先生很快与一家装潢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可他没有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觉得那只是走形式。装修过程中,公司采购的材料让柳先生很不中意,于是柳先生要求自行采购,但是装潢公司却提出让柳先生支付这些材料价款的10%作为额外的治理费的要求。柳先生固然不同意,认为这样的要求不太合理。谁知,这时装潢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拿出合同说:“不支付这笔治理费,你就是违约,我们装潢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柳先生顿时傻了眼。 柳先生在装修合同上栽了跟斗。他的新房快完工了,并根据合同向装潢公司支付了全部的款项,可是装潢公司要求其再增加15000元款项。柳先生拿出合同理论起来:“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总价是93000元,凭什么要再增加15000元?”可是,装潢公司的经理却理直气壮地指了合同上的按实际使用结算的内容,让柳先生仔细看清晰。这时刘先生才发现所有的管线,只标明了单价,并未填写数量。而在合同的备注栏中赫然写着一行小字:以实际使用为准。柳先生看着这样的合同,懊恼不已。“我还是感觉上当了,总价写明是95000元,并且几次付款的总和同样是95000元。”柳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合同的实际总价为何只是因为一个局部的规定,就变更为110000元了呢?”可是合同上清清晰楚签着自己的名字,这样柳先生无话可说。
额外实际费用易遭忽视
消保委有关人士指出,消费者在签订装潢合同时,常常只注意了一些“自以为是”的要点:例如总价、付款方式、完工时间等等,对其他的内容往往会有所忽略。事实上,许多装潢公司就是利用了消费者这种心理,在签订合同时,将“合同总价”压低,麻痹消费者,而在一些细节处,设置种种障碍,致使消费者不得不在履行合同时,支付“额外”的所谓“实际费用”。消费者明知自己被算计了,可是面对有合同在手的装潢公司,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限制条款签字前要三思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一定要心细点。在签订装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上的全部内容,其中包括装潢的格式合同,及其附件等。对于装潢的材料要求,也应该在合同中体现出来,譬如:品牌,规格、型号、样式、色号等等。由于装潢合同的涉及材料不仅多而且广,建议消费者将合同和其明细在未签字前,带回家中仔细研究、核对和阅读,并对涉及违约的内容加以明确出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方式及支付方式等等。特殊是对自身的一些限制条款,应及时对装潢公司指出,幸免柳先生这样遭遇的尴尬,对于一些无法估量的实际使用材料,也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大概的数量,再进行确认然后签字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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