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天津市每年将增加支出约500万元的补贴资金,达到1200万元左右,以鼓励拥有闲置房源的家庭向租房补贴家庭出租住房,进一步调动二手房活力,活跃租赁市场,稳定租赁关系。
2008年7月1日后,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出租满一年以上,且他处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请领取出租人补贴。对一次性出租期限满1年的,可补贴600元;出租期限满2年的,第二年补贴额为800元;出租期限满3年的,第三年补贴额为1000元;房屋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以后每年按1000元给予补贴。
2018年5月1日后,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出租满一年以上,且他处有住房的出租人,可参照向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补贴政策和标准,申请出租人补贴。
如何申请出租人补贴?
出租人作为领取补贴的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限满整年时,到房屋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出租人及承租人二代身份证。
(二)出租房屋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承租人出具的《资格证明》。
(五)出租人他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本人(含配偶)或出租人同户籍父母、子女他处住房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提供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同户籍父母、子女或不同户籍的配偶(需提供结婚证)的房屋可认定为他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