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披露上述信息应如何处理?

导读 小区对外供暖收入、小区维修资金使用、车位费收支等都是物业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小区居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如果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

小区对外供暖收入、小区维修资金使用、车位费收支等都是物业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小区居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如果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披露上述信息,业主该如何维权?

宏华物业公司一直负责绿地社区的物业服务。2012年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多次要求物业公司披露小区内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供暖锅炉等固定资产维修及设施设备维修折旧收支情况、外部供暖收入及收取停车费情况等相关信息。但都被拒绝了。因此,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向全体业主公示上述物业信息。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鸿华物业公司有义务通过公示的方式,将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供暖的收支情况告知全体业主;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公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和共用部位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和车库的配置情况。故法院认为,绿地产业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宏华物业公司公示相关材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首先,看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业委会没有独立财产,不能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业主委员会具有法定程序和授权的前提下,对具体事项具有原告资格和诉讼地位。根据我国《物权法》,起诉业主委员会应当是第七条“其他涉及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重要事项”之一,必须经业主大会以普通多数票通过。实践中很难通过业主大会决议,但可以通过采用管理规约等替代方式授权。同时,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的事项范围也应限于侵害业主共同利益,因为《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法院认可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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