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的销售模式越来越普遍

导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号文件,从委托机构(开发企业)、受托机构(代销机构)、监管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号文件,从委托机构(开发企业)、受托机构(代销机构)、监管机构(相关主管部门)三个层面提出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中介机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的销售模式越来越普遍。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门槛较低,委托销售过程中存在诱导、欺骗或强迫购买者支付“团购费”、“入场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违法现象,亟待规范。

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销售方式。委托销售的,应当在预售计划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和主要委托事项。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开发企业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支付的佣金外,不得收取“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等值的额外费用。不允许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

而且,房地产承销机构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价格,不得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和定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进行恶意炒作,不得变相囤积房产扰乱市场秩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出,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一地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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