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简称《缴存管理办法》)指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当地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缴存管理办法》明确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在5%至12%之间。特殊情况下,存款比例可降至5%以下。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委托对象的存款比例暂为8%。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委托对象每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的2倍乘以缴存比例。
003010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年度原则上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工资在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在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在这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管理办法》(简称《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指出,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自有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房、房改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等自住住房);自住住房的建造、修复和大修;现有房屋都配备了电梯。
《提取管理办法》明确职工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自有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没有自住住房和租赁住房支付租金的;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员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提取管理办法》提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退休;定居国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本市非居民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能继续异地缴存的,账户封存半年。
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提取管理办法》(简称《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在本市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向已支付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管理办法》指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应同时满足以下限额标准:贷款限额不应高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余额的倍数;实行存贷联动的,应按规定留存账户余额,贷款期间不得支取;不高于总h
《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法定退休后五年;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购买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房屋建筑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用作抵押物的房屋年限加贷款期限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房屋土地使用年限。